例如,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因此要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59] 夏新华、胡旭晟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第56页。[73] 时值袁世凯称帝之前,袁氏的美籍宪法顾问古德诺(F.J.Goodnow)以及以杨度为主将的筹安会六君子等人掀起了所谓国体问题的讨论,为袁氏复辟称帝制造舆论。
[19] 吉田善明「伝統的国家主義的憲法学の再生」鈴木安蔵編『日本の憲法学』評論社(東京) 1968年一五三ページ以下参照。此乃我万古不易之国体。[82] (日本)文部省编纂『国体の本義』内阁印刷局1937年印刷发行,本文部分一ページ。其二,由于民初国体论者均剥离了国体概念中的那层政治神学的内涵,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穗积式国体概念的独立意义,从而导致国体一词与传统的政体一词特意加以区分的必要性也大为降低。1912年8月发布的《国民党宣言》即指出:此消长倚伏之数,固不必论其国体之为君主共和,政体之为专制立宪,而无往不如是也。
宪法颁布后,各种宪法解说书籍迭出,其中伊藤博文《日本帝国宪法义解》一书最具权威性,该书开宗明义即指出:天皇宝祚,承之祖宗,传之孙子,国家统治权之所在也。但笔者在国内各大图书馆未查得此译本,只在日本国会图书馆网上资料库中查得此书的日文版第三版的扫描版,该书原出版于1897年,书中第一编即题为国体,在其第二章君主国体中,开宗明义便开始阐述了其国体政体二元学说。此后,各国政府不断扩大政府职权和责任,强化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职能,大量出台社会经济立法,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经济健康发展,或者通过市场预测,制定发展规划,在适当范围内采用计划管理体制,以克服自由经济下生产的盲目性。
现代宪政是成熟型的高级宪政形态,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现代宪政是以民族国家为载体的,而民族国家是迄今为止最为稳定的一种高级国家形态,甚至可以说是国家消亡之前最后的一种国家形式,尽管欧盟的建立似乎预示着未来民族国家有可能首先联合为地区性联邦进而组成一个世界联邦的发展前景,但至少时至今日乃至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民族国家依然是政治共同体的主导形式,包括加入欧盟的各国仍旧会顽强保持自己的独立自主地位。进入专题: 宪政 。因为随着国家政府和政治权力的出现,社会也产生出了如何约束控制政府权力的政治需求,立宪运动就是应对这种社会需求的产物。载体的稳固性、成熟性从根本上决定了现代宪政不可能像古典宪政那样仅仅是一个来去匆匆的历史过客,相反,它具有强大而持久的生命力。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宪政的内容和形式存在巨大的差别,呈现不同形态。四百多年来,现代宪政虽然出现了不少新的变化,但并未发生根本性变革,不宜再分为两种类型。
如今,宪政已经成为绝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政治形式。贡斯当曾指出,雅典人虽然在公共事务中永远是主权者,但在所有私人关系中却是奴隶。 注释: [1] [美]弗里德里希:《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页。由此可见,现代宪政所内含的自由、平等、人权等价值含量远远高于古典宪政,而且随着历史的发展越来越高。
为保护自由权利不受侵犯,社会必须想办法走出混乱无序状态,于是国家应运而生。所以,在屋大维建立元首制之前,罗马共和国始终保持了城邦宪政的基本特征。社会达尔文主义大行其道,该理论把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自然法则应用于人类社会,主张国家政府对社会事务应当尽量放任不管[15]。这种创制只能由一个掌握实权的团体(或偶尔是个人)来完成。
在消极宪政盛极一时的年代,政府的手脚被牢牢捆死,某些应该而且必须由政府管制调控的领域和事项都放任自流,结果导致许多意料之外的弊端,如经济秩序混乱,危机频频发生,投机诈骗活动猖獗,贫富分化严重,社会不公,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所以,小政府大社会、政府权力越小社会自由越多、管事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等政治口号广为流行。
罗马最初也是以拉丁平原上的一个城邦国家形式出现的。[4]到20世纪20-30年代,宪政才成为西方政治法律理论中的一个中心概念。
所以,古希腊古罗马宪政尽管一度灿烂辉煌,但从一开始就注定是短命的。第四,现代宪政是以法律形式上的平等为前提的,是超越等级和阶级范畴之上的,亦即是具有全民性的。作为个人,他的所有行动都受到限制、监视与压制。不过,那时的民主实现方式和手段是十分原始简陋的。梭伦立法中就明文规定:在发生重大政治争论或斗争时,如果逍遥其外,将被取消公民资格。公民作为国家的主人,无需通过任何中间环节(如代表或政党组织),就可以不间断地直接参与行使权力[9]。
二是为摆脱规模狭小的局限性而主动对外扩张,逐步由小变大,发展为一个幅员辽阔的领土大国。现代宪政从产生到今天,已经走过了300多年历程,但依旧充满活力,生机勃勃。
而且,在古希腊罗马人的心目中,这种不平等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一如恩格斯所言:在希腊人和罗马人那里,人们的不平等比任何平等受重视得多。[8] [美]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江苏人民出版社 2001年版,第116页。
而且,各国普遍建立了国民保障制度,通过国家强制,对个人收入实行二次分配,削富助贫、抑强扶弱,以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面对这个最具危险性的必要的恶[7],一个严峻而艰巨的任务,即如何限制政府的权力范围,规范权力的运行,确保政府只能行善而不能作恶便提到了人类的面前。
[6] 国家产生后,在政府强制权的控制下,社会实现了有序化,侵犯自由权利的个人暴力行为受到遏制,但政府权力毕竟是把双刃剑,既有可能造福于社会,行保障人民自由权利之善,也有可能成为社会祸害,作出侵犯人民自由权利之恶。20岁后成为正式军人,在军营中终其一生,直到60岁退休,即使结婚后也只能在晚上回家居住。[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0页。[10]频繁的政治集会、司法审判、宗教节庆(1年之中有120天的公共节日)、戏剧公演、体育比赛等集体活动,使古雅典公民一年到头难得几天可以不受外界强迫地自主安排私人生活。
三 由古希腊城邦宪政和古罗马共和宪政构成的古典宪政深深地打着时代的烙印,呈现出鲜明的原始性特点。总之,消极宪政是一种片面强调有限政府的限权型宪政,积极宪政是一种兼顾政府有限与有为的控权型宪政。
每个城邦方圆不过百里,人口多则数万,少则数千。另一不可忽视的历史事实是,宪政的价值内涵和基本原理虽然具有普遍性、一致性,但宪政的实现形式却是多种多样的,故而宪政模式因国而异,因时而别。
如果认为希腊人和野蛮人、自由民和奴隶、公民和被保护民、罗马的公民和罗马的臣民(指广义而言),都可以要求平等的政治地位,那末这在古代人看来必定是发了疯。 作者简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文章来源:《学习论坛》2009年第12期。
第二,现代宪政不仅总结继承了各族人民创造的宪政经验——古代希腊罗马的经验和中世纪的英国经验,而且吸收了历代思想家创造的一切优秀理论成果,特别是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中出现的即使在今天看来也不失其合理性与先进性的政治法律思想,诸如人民主权、司法独立、分权制衡、违宪审查等。这种城邦林立格局一直保持到希腊时代的结束。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历史时期,宪政总是呈现不同的形态。而且近年的学术研究还发现,在封建制度和基督教的躯体内以及王权与教权的二元分立结构中也蕴藏着诸多宪政要素,但是,在贵族专权和宗教迫害充斥欧洲的时代大背景下,始终未出现国家范围内的成形的宪政制度。
而且,由于国家是社会上唯一具有合法强制权的暴力机器,垄断着最大部分的社会资源,一旦国家政府作起恶来,其危害性是任何个人和社会团体所不可比拟和难以抵御的。作为集体组织的成员,他可以对执政官或上司进行审问、解职、谴责、剥夺财产、流放或处以死刑。
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公民大会多达6000-8000人,规模过于庞大,很容易意气用事,出现集体不理性,导致决策失误。在最初的数百年内,除英国外,欧陆各国政治上四分五裂,战争不断。
要一个执掌实权的人交出其权力不是顺理成章的事。例如,在古雅典,所有公民都可以参加公民大会(与会人数一般为6000-8000人)和陪审法庭(每年6000人),选举或者被选举为国家公职人员,直接控制、行使或监督国家权力。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评论列表